法律人4.0
是能夠運用換位思考來理解
人們如何因在意、欠缺、渴求和執著
而與他人產生爭執的專家
換位思考,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法門
只有換位思考,才能面對問題
只有換位思考,才能突破問題
只有換位思考,才能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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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4.0
是能夠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之專家
而不是只知道如何使用法律這項工具的工匠
在法律人4.0的眼中,法律不只是用來約束人的行為的一條條文字,更不是政府用來統治群眾的繁雜工具,而是解決人們爭執的一系列方法。
將法律視為是工具的政治人物,企圖用制定法律來實現其政治目的;
將法律視為是工具的官僚人員,則慣用法律來維繫自己在官僚體系中的權位;
將法律視為是工具的理想主義者,幻想透過法律來改造社會;
將法律視為是工具的一般社會大眾,則嘗試利用法律來打擊對手及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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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4.0
重視自身的素養,而不只重視法律操作的技能
正是為了獲得當事者的真正信任
當事人對法律人真正的信任,絕非來自於法律人對於操弄法律程序或文字的純熟,而是法律人因自己之經驗豐富,而能設身處地且思慮周到地為當事人設想。
著重於技能的法律人,重視運用從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中學得的法律解釋與文字操作方法,來提出自己的主張並為自己的主張辯護,並希望從自己所提的巧妙見解和成功辯護中,獲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而重視自身素養的法律人,則更重視自己所提出的一切見解與行動能否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大眾的普遍信任。
能理解當事人所在意的,才能理解當事人為何憤憤不平;
能理解當事人所欠缺的,才能理解當事人所爭取的與所隱瞞的;
能理解當事人所渴求的,才能理解當事人在法律面前真正的弱點;
能理解當事人所執著的,才能理解當事人為何走到了爭執卻無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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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業界,人們已經提出了工業4.0的概念;在許許多多的領域中,也都有1.0、2.0、3.0的階段性進化。在法學領域中,西方法學思想家曾經提到法律進化的三階段理論,但是,真正賦予法律生命的法律人,卻更需要進化。
今天是一切4.0的時代,也就是因為網際網路、智慧手機、無線傳輸等資訊科技的運用日新月益,加上大資料的廣泛運用,使得你即使不願意進入一切4.0的時代,網際網路也會把你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變成4.0版。
法律人經歷了人類文明史的幾個時代,法律人在不同的時代裡各有其不同的版本;不同版本的法律人,都會如穿越時空般地同時出現與存在。因為,不同版本的法律人,他們真正的差別,不在於他們的衣著,不在於他們所使用的文書或交通工具,而在於他們的心態和素養。
本書所提出的「法律人4.0」之概念,是一個讓法律人回歸其應有本質的概念,只是此番回歸,是因為科技、因為網路、因為社群媒體,以及大數據的廣泛運用;而法律人4.0所回歸的法律人之應有本質,就是協助他人防止糾紛、解決爭議。
無論你是不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無論你曾經因為什麼理由學習法律,甚至熱愛法律,你都可以成為法律人4.0。
★新書發表會
2019/10/5(六)下午3:00 高雄大遠百 誠品書店
廖義銘
現任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專研行政學、行政法、立法論、法學方法論、法律政策學,並熱愛詩文與現代水墨畫之創作;曾任立法院助理、國會聯絡人,也曾致力於社區營造及農村再生工作。
他的研究著述横跨公共行政、法學與文學領域,身為全台灣最年輕、也是南台灣唯一的法學院之院長,他目前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之重心,乃在致力於透過法學教育之創新與改革,來培養出能夠在未來的世代裡,真正能夠為人群、為社會解決問題的優秀法律人。
其他著作有:《道德去哪裡找回公平》
自序
一切都將4.0
觀念設定
過時的法學知識論
資訊、知識與能力
法律人之退步
每個人都有問題
問題4.0
解決問題是專業
問題必出自己
法律人1.0
法律人自己的語言
法律人的文學
法律人2.0
有國家當靠山
法律人的沈重任務
法律的現實
法律人的理性矛盾
法律人3.0
資訊科技之運用
恐龍來了
恐龍取代巨靈
目標模式與規則模式
非法律化社會
法律的碎裂
全球化
不再確定的法學知識
法學知識的商品化
法律人4.0
重新了解問題
無法掌握的未來
邏輯取代真實
非黑即白的荒謬
被定義的世界
大數據來了
傳統法學方法的侷限
大數據對傳統法學之衝擊
法律人4.0的能力
成為法律人4.0
智慧及其障礙
替不在場的人辯護
技能與素養
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與問題解決
法律專家與法匠
結語
法律人4.0 自序
我不是法律人,因為,我從未曾從事過律師、司法官等工作;從傳統的法學界來看,我甚至不算懂法律,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然而,我是一個法學教育的第一線工作者,因此,寫一本關於法學教育的書,是我的工作,也是我的任務。
而關於法學教育的書,不能只關於法律,更必須關於時代。
而一本關於時代的書,不能只寫給法律人看,更必須寫給對法律充滿好奇、期待、或抱怨、甚至不滿的每個人看。
作為一位法學教育的第一線工作者,近年來面對少子化的壓力,我理當對學校的招生憂心忡忡,但是,有一種特殊的現象,我不知應稱之為幸運,或是時勢所驅,我在南台灣唯一的法學院擔任主管工作,卻完全不需要對招生問題感到擔心,因為,想讀法律的學生從來不曾減少;對於學習法律懷抱期望,甚至於熱心投入的社會在職人士,更不在少數。
但是,在我的生活中,幾乎每個人,在餐桌上、酒席間,無論基於任何理由,都會對法律人近年來治理國家的成績,表達一些相當負面的看法。
想學法律的學生,無論是高中畢業生,或是已在職的社會人士,總是會在入學前的正式或非正式面試場合上,問我這樣的話:
「老師,請問讀法律是不是要背很多法條?」
「老師,什麼條件的學生比較適合唸法律?」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總是會先回問一個簡單到答案總是千篇一律的問題:
「那要看你為什麼想讀法律。請你說說,為什麼想讀法律?」
同學們的答案,總會包含這樣的一句話:
「因為,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我覺得要學法律,才能保護自己。」
這樣的答案,對一個讀法律系畢業,一路在國內或國外拿到博士學位,然後有幸在大學教法學的法學院教師來說,可能是一個很好的正確答案,因為,他們年輕的時候,可能也是抱著這個想法,才在填大學志願時優先填了法律學系。但對我這麼一個外交系畢業的政治學博士來說,這個答案經常讓我一再地思考、一再地摸索,並一再地反省。因為,我不是因為認為法律能保護我,才成為法學院教授的,我是因為熱愛法律,才在我的政治學研究過程中,不斷地讓自己轉向去學習法律人的思維模式,甚至於試圖在我的言行中,表現出自己作為一個偽法律人的驕傲的。
我熱愛法律,不是因為我是政治法律系教授,更不是因為我擁有法學院院長的頭銜,而是因為法律人的思考和法律人的言行,曾讓我覺得對國家的穩定、社會的發展甚有幫助,而這是我在三十年前於大學時期讀外交與國際政治時便有的體會。
三十年後的今天,我依然熱愛法律,我更以自己在法學院任教為榮,但理由不再是法律人的思考與言行能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而是因為我除了是一個法學院的教授兼院長外,我更是孩子們的爸爸、家人的家人,朋友們的朋友、以及同事們的同事。
作為一個爸爸、一個家人、一個人們的朋友同事、學生們的師長,以公正的心對待每一個人,並協助他們解決問題,是我的工作,更是我生活的重心。
而要公正地待人,協助他人解決問題,對我來說,這需要專業,而且這樣的專業,更必須內涵著智慧。
過去,我從憲法、行政法、證據法學裡,讀到了那些我認為具有高度解決問題智慧的法學專業,那些專業,令我著迷不已;但是,這些法學專業,卻在網路上可以找到一切的今天,成了只是某位知名學者的權威之言,甚至是某位法官在法庭上的一偏之見。
我們從前必須到法學院教室或圖書館裡,才能聽到的法學院知名教授的高見,或讀到的外國立法及判決先例,現在,都只要在網路上,就可以隨手可得。
但是,雖然在網路上我們可以找到一切與問題相關的法律資訊,但是網路上的各種資訊,卻從來不能真正消除我們心中的困擾或麻煩。
不僅如此,這些網路上所能找到的各種法律資訊,無論是相關法條立法時的立法理由,還是相關訴訟個案的法律判決,都只會增加我們心中無比的負擔,因為,讓我們感到挫折的,可能都理由充分;而有勝算的機會,卻總是遙不可及。
於是,我必須檢討我的教學;我必須重新界定我的研究取向;我更必須認真地檢視我身為法學教授的應有價值。
我在課堂上講給學生聽的,能不能讓同學們得到網路上所無法給予的能力?
我寫的論文,能否讓讀者讀出我在文中所試圖展現的公正之心?
又如果有那麼一天,輪到我或我的學生,有機會服務社會、治理人群,我們所給社會帶來的,還是不是政客的嘴臉,加上恐龍的行走?
這些問題對我來說,早已經比我能否拿到公部門的補助或私部門的贊助更為重要,因為,補助總要核銷、贊助必求回饋,只有我的教學與寫作所給學生或讀者帶來的影響,會不斷地以各種姿態回到我生命中的網路平台,要求我給分。
而我給學生或讀者的分數,其加總與平均,就是我自己的一生。
於是,我必須有所創作;而我的創作中,更必須有所堅持!
我的創作應能看見時代所留下的各種考驗;而我的堅持,則必須是高等教育古老而迫切的理想。
時代所留下的考驗,是人們在網路時代中,資訊的取得愈加容易,問題解決的方向感便愈加地失落;而高等教育的理想,則是要人們有能力明辨是非,或用白話講,就是能知道誰在胡扯。當今的世界,有人在胡扯的現象,比過去嚴重許多。因為網路,讓許多人的胡扯成為網紅;更因為網路,讓許多網紅,能夠佔據社會的發言台,把多數偏見講的既寫實、又精采。
如果,在各種專業領域中,有一種領域,專門在對付人們的胡扯,我想,這個領域可能可以稱之為法學;又如果,在大學琳瑯滿目的各種學院中,要選出一個學院,專門培養能夠對付人們胡扯的人才,那我想,法學院應該是當仁不讓。
但法學院的學生,同樣也是在遇到問題時,上網找答案;而對法律有興趣的任何人,也都是在遇到問題時,上網去找他們想要的答案。這個時候,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究竟有什麼真正的不同呢?這本書所要講的就是,法律人如果沒有對自己的思考模組與作業系統進行自我改版與更新,那麼,在這個一切都能上網找答案的時代裡,法律人與非法律人,除了養家餬口的職業不一樣之外,將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而若法律人與非法律人,除了職位不一樣之外沒有差別,那麼,法律人將失去其根本的價值,從而輕易地被取代。近年來,AI人工智慧對於法律人所帶來的威脅,便在於此。
相反的,任何人,只要能讓自己在面對問題、認識問題與處理問題時的內在作業系統有所改版與升級,那麼,成為新一代優秀的法律人,將不再是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所能獨有的特權,而是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的未來。
本書所提出的「法律人4.0」的概念,正是這麼一個新穎卻又復古的概念。它的新穎,在於它所界定的法律人,不再是依其專業訓練或所處職務,而是從其素養;而它的復古,則在於其養成與實踐的方法,是古老的,更是平凡的。
法律人經歷了人類文明史的幾個時代,法律人在不同的時代裡,各有其不同的版本;不同版本的法律人,都會如穿越時空般地同時出現與存在。因為,不同版本的法律人,他們真正的差別,不在於他們的衣著,不在於他們所使用的文書或交通工具,而在於他們的心態和素養。
本書所提出的「法律人4.0」之概念,是一個讓法律人回歸其應有本質的概念,只是此番回歸,是因為科技,因為網路,因為社群媒體,以及大數據的廣泛運用;而法律人4.0所回歸的法律人之應有本質,就是協助他人防止糾紛、解決爭議。
無論你是不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無論你曾經因為什麼理由學習法律,甚至熱愛法律,你都可以成為法律人4.0。而筆者在本書的創作過程中,便曾看到許多優秀的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她∕他們在不同的工作崗上經歷了不同的人生歷練和工作折磨,她∕他們用自己的一生來證明自我內在作業系統的升級與改版是有可能的,更是會成功的。
例如,高大法學院的全體老師們、學院辦公室優秀的秘書與助理、我碩士班指導門下的所有學生、以及陪伴我一生事業與家庭經營最重要的夥伴陳麗菁女士,她∕他們的努力與智慧,讓本書所提出的「法律人4.0」之概念,不是空談,而是真人實事;而常與我一起解決朋友問題的張清雄律師及張家家執行長賢伉儷,他們的律師事務所甚至早已用「法律人4.0」的概念來表達其對客戶的忠誠與服務熱度;而暖暖書屋龐君豪總編輯對筆者的支持,更使「法律人4.0」之概念,因為出版而彷彿得到了生命與人氣。謹以此書送給她∕他們,並表達我對她∕他們無盡的謝意。
最後,為了讓第四代新版的法律人能漂亮地登臺出場,我這個傳統法律圈中的偽法律人,就以這一首小詩來叫板,希望大家不吝給點掌聲:
看江山亂寫,
拿正義出氣,
飲冷酒知醉,
是時候唱戲!
法律人1.0
法律人第一代,也就是本書所稱的法律人1.0,生存在古老的年代,從哲人蘇格拉底時代的希臘城邦,一直到歐洲中古世紀,都是第一代法律人生存的時代。也就是說,法律人1.0,是封建社會下的產物。
無論古今中外,封建的作法和思想,都會造就法律人1.0。
西方世界的封建體制,主要講的是羅馬帝國解體後歐洲各地為各民族瓜分。各民族在紛紛擾擾的時代中,國君經常將土地賞賜給功臣以換取服務和貢獻,而功臣則再將土地分賜給其他貴族,同樣也換取其他貴族的效忠。因而在政治社會上,封建體制是一金字塔型的結構,分為若干階層,由上而下依次為國王、教會之主教或佈道院院長、世俗之帝國諸侯、自由之領主、經由授權而取得采邑之官吏、佃農。
封建體制下沒有完整統一的國家,而只有由諸侯所統治的領地,法律的主要功能只在於確保領地內民眾生活上的安全,以及某種程度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除了在大城市中有質量較高的行政管理之需求外,法律人在封建社會中的功能不大,頂多成為諸侯忠實的管家,或臨時的代書,並不具有下一代法律人所獲得的專業性或永業性。
封建時期,地方行政官員同時是該地方之地方法院的主審,並且法院所做之判決,也是由其負責執行。地方行政長官處理事情的依據,計有兩大類:一是其自身的觀點或判斷,二是由國王以各種命令狀授與的命令權或禁止權。
而地方行政首長依據的法律或國王的命令,通常與民眾日常生活與公共安全有關,例如賭博之取締、健康衛生事項之管理、奢華之限制、對不誠實的人民之處理與刑罰、對低下階層人民之管理,以及許多與風俗道德有關的事項之管理,例如禁止私下結婚、禁止以生子之方式強迫對方結婚等。
法律人1.0在封建時期,其任務通常在於協助諸侯、官員處理這類事務。而其所得以使用的方法,或可以仰賴的技術,是自己──自己滔滔不絕地說服掌權者或其他人的能力,也就是修辭學。
第一代的法律人,也是在人類歷史上存活最久的法律人,他們真實的身分與其說是法律人,更不如說是演說家、詭辯者。從西元前五世紀的希臘城邦時代,法律人便為了協助自己或他人請求歸還暴政時期被沒收的土地所有權,而在第一線的法律活動中活用修辭學。
然而修辭學是一種世俗的藝術,其目的乃在於取悅或惱怒眾人,因而基於這個目的,修辭中多採用繁而無當的辭藻;但是冗長而豐富的辭藻,卻容易使人迷失,或淪為詭辯空談。但這樣的問題,由於哲學家們的期待而獲得修正。
這個修正,主要是將修辭學往邏輯的方向發展,而此一發展,成為後來幾代的法律人最重要的方法,那就是邏輯。
除了修辭學與邏輯之外,法律人1.0還有另一項安身立命的基礎,那就是基督教信仰。當然,基督教信仰並不是專屬於法律人的宗教,但是第一代法律人與基督教信仰間的複雜難解關係,對法律人的生存與後來發展,卻是至關重大的。
法律人1.0的代表性人物,甚至可以是一位以寫了多部神學著作,對異教徒進行迫害,嚴格遵守基督教戒律的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大帝。
查士丁尼大帝之所以能成為法律人1.0的代表人物,是因為他一生最大的功績,是將千年來眾多古羅馬法律滙纂成篇,滙纂成一部統一的法典。而這部法典讓後幾代的法律人,有了共同的職前訓練之教科書內容。
這部《查士丁尼法典》於西元五二九年發表,它提取了此前遺留下來的私人和公共的收集中的法律條文。該法典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西元五三三年查士丁尼一世又下令編寫《學說彙纂》,其中收錄了許多羅馬法學家的法解釋,同年《法學階梯》也被發布,這是一部法學的教科書。最後發表的是《新律》,其中收錄了法典被發表後施行的法律。這部法典代表著羅馬法的最高成就,對後世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有著深遠的影響。
法律人自己的語言
法律人1.0得到了皇帝所頒訂的法典後,慢慢地多了一項對自己的工作的野心,那就是要將自己所用的語言與一般人的語言區隔開來,法律人1.0要創造出一種屬自己的語言,稱之為法律語言,用屬於自己的語言來光榮地界定自己的存在。
法律人1.0創造自己的語言,向邏輯學家學習很多。
邏輯學家認為語言的不完善是實現學術推理的嚴格性之障礙,因此認為必須修正現行所使用的語言,而建構「純形式的思維語言」,也就是其所稱之「概念文字」。這種概念文字,必須有邏輯關係的簡單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限制在必要的數量之內,必須能被人們簡便而可靠地掌握,這些形式必須適合與內容最密切地結合一起,同時必須力求簡明。
但是,這種從邏輯學家那裡學來的理念,運用到法律的實務上,卻容易導致法律人1.0所常出現的法律「條文主義」或「法律孤立主義」(legalistic)。
所謂「條文主義」或「法律孤立主義」,是指十八世紀後期民權革命之後,法律人1.0倡為「在法言法」之論,欲把人民的生命財產置於明白確定的成文法保障之下,治者非根據法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侵害人民的權利,亦即不容以政治上的需要和道德上的理由為藉口而役使人民。
法律人1.0的這種理論,又和三權分立論及成文法萬能主義相結合,勢力愈張,更強調專就法條的文字來解釋法和適用法。此種思想之極至,乃甚至於高唱「惡法亦法」之說。惡法而尚應目之為法,雖明知其為惡法,仍然要忠實地照它的文字來解釋和適用,而後才是忠實的法律人。
十八世紀英國著名的法學家W. Blackstone的觀點,即代表法律人1.0這種學說。他主張法官「並未被委託宣告新法律,他僅被委託維護和闡述舊法律」。
在以上的「條文主義」之下,法律人1.0的功能於是受到了侷限。他們僅在於滿足人們對法確定性之要求。他們的工作,強調將人性排除於法律程序之外,於是,他們變得冷峻而毫無情感、恐懼、愛恨和憐憫。
而法律人1.0為了確保能完全依法律條文而判決,於是強調法律人在進行去除人性的法律實務時,其所用的方法,是所謂的邏輯三段論法。
所謂邏輯三段論,指的是其大前提為法規則,小前提為事實,而其結論,則與執行中之法體系的法結果相同。是以法判決之結果,乃純粹得自於簡單的邏輯演繹。
在法律條文主義之下,法律人1.0採用純粹的演繹方法,而對具體個案進行判斷,其結果乃是正義遮蔽了雙眼,無視於其所為之結果。
從第一代法律人即傳承下來的這種法條主義,認為法律人必須透過所謂的三段論法,從事推理,才能夠尋找出具體妥當的標準法則,並公平公正去確定其應該產生的法定效果。但是在司法審判中,僅僅運用三段論推理,卻經常會發生問題。例如在刑法的量刑上,大前提方面所容易產生的錯誤,是對於犯罪情節的理解上之錯誤。因為同樣性質的犯罪,由情節的不同,就需相應地處以不同的刑罰。而在小前提方面,則容易發生錯誤地認定犯罪行為的本質或特徵,也就是說,這便顯示出三段論證中的大、小前提本身,其實都具有價值判斷的性質,根本不可能完全將法律人自身人性因素完全予以排除。
法律人的文學
法律人不但不可能將自己的人性排除於工作之外,相反的,從第一代法律人開始,優秀的法律人便經常也是出色的文學家。
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本身是法律作家中最有修養的文學家之一,他也從事文學史的研究。由偉大的軍事家及法律人所共同執筆的《拿破崙法典》,甚至被詩人司湯達(Range Stendhals)奉爲楷模。據說,司湯達每天早上工作前要讀幾段《拿破崙法典》,來激發靈感。
法律文獻中埋藏著無數晶瑩的寶石。羅馬法的經典作家曾以其問答(responsa)著稱,在問答中,他們用簡潔的文字去傳達其法律思想。他們的許多法律規則,博得了普遍的法律智慧之名聲,例如:
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anda)
正義不惜代價(fiat justitia et pereat mundus)
兼聽則明(audiatur et altera pars)
法無規定不爲罪(nulls poena sine lege)
無罪推定(in dubio pro reo)
總之,法律人1.0便懂得用精確、簡潔、冷峻的文字,來表達對社會秩序的願望。他們所創作的優質法律文本,都被後世認為是出色的文學作品。他們懂得用精確合適的文字,表達自己的經驗,並幫助人們經由理解這些富有美學內涵的文字,將人類的群居生活調控到理想的社會秩序之軌道上。
當然,法律人1.0所留給後世的美好法律文字作品,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