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姑到底是哪三姑?六婆又是哪六婆?
為什麼她們總是傳統小說裡不可或缺的綠葉。
傳統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中,嫉妒是婦女「七出」的罪名之一。
古代男人的馴悍記又是採用了哪些方法?
文士風流依紅偎翠,佳人傾心命途坎坷
佳人為啥總是要與才子私訂終身於後花園呢?
本書以古典小說中的類型人物為題,從文化、社會、文學三個角度切入,深刻地論析了說部中向來受到學界忽略的三姑六婆、妒婦、佳人等類型人物,基本上,作者以大量的二、三流小說(旁及史籍、筆記小說、戲曲)做為展開討論的基礎,因為在這些小說中驚人的集中化、模式化、扁平化,可以說是某種文化觀念的「潛意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投射,有助於對傳統文化的具體分析。
本書文采華贍,議論精到,而縱橫古今說海,廣涉經史子集,蒐零採佚,每獨具隻眼,實為古典小說研究中不可多得的佳構。作者學養富厚,術業專精,長期投入古今通俗小說的研究,研究成果及所開創的領域,向來為學界所矚目,本書牛刀小試,讀者鼎嘗一臠,當可知味。
林保淳
臺灣大學中文博士,現任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教授、中華武俠文學學會秘書長、說劍齋藝文工作坊主持人,為臺灣地區研究通俗武俠小說之專家,學界尊稱為「武林百曉生」。在淡江大學任教期間,開設「民俗與文學」、「武俠小說」、「通俗小說專題研究」等課程多年,全力傳播民俗知識與武俠文化。在淡江大學創立之「通俗武俠小說研究室」藏有許多珍貴之武俠研究資料文獻,為全球研究武俠小說之重鎮。著作《創意與非創意表達》為全國大專院校語文能力表達課程推薦教科書;並曾與葉洪生先生合著《臺灣武俠小說發展史》,為臺灣地區第一本研究通俗武俠小說發展之專門論著。近作則為《俠客行──傳統文化中的任俠思想》。
市井婦女撼綱常――古典小說中的「三姑六婆」
「三姑六婆」解
「三姑六婆」的特色
「模式化」的「三姑六婆」與小說情節
「三姑六婆」與中國文化
河東獅子胭脂虎――明清戲曲、小說中的「妒婦」
宋代以前的妒婦與相關背景
明清的妒婦戲曲與小說
明、清戲曲、小說處理妒婦問題方式的分析與相關
中國古代男人的「馴悍記」
春濃花豔佳人膽——古典小說中的「佳人」
「新佳人」的時代
「才子佳人」小說
才貌鍾佳人
情德世所重
理想化的佳人
受局限的「佳人」
注釋
河東獅子胭脂虎——明清戲曲、小說中的「妒婦」
「妒婦」是中國傳統小說中經常出現的題材之一,在通常的情況下,此一類型的小說,大抵極力模寫婦女的各種妒態及層出不窮,甚至光怪陸離的妒行,而且以反面的譏嘲與抨擊手法,強調妒婦與傳統倫理觀念的衝突和違逆,因此,其中的婦女形象,多半與「悍」、「獨」、「毒」等貶抑的字眼繫聯為一,而有「夜叉」、「胭脂虎」、「母大蟲」、「河東獅」、「鳩盤荼」等獰惡的封號。相對於妒婦,則丈夫之懦弱無能、卑瑣可憐,毫無昂藏氣概,亦躍然紙上。《說文》云:「妬,婦妬夫也。」毫無疑問,此一妒婦題材應是傳統夫婦、婚姻觀念的反映;然而,在傳統男尊女卑的觀念中,妒是婦女「七出」的律條之一,在現實社會中原屬不可容忍之事,何以居然成為一種表現的主題?此一種表現,代表了何種意義?其與整個中國人夫婦、婚姻觀念的關係若何?深信是個極有探討意義的課題。
宋代以前的妒婦與相關背景
典籍中明確記載的妒婦,始於《左傳》中的叔向之母,但以此聞名的,應首推《史記‧呂太后本紀》中「斷戚夫人手足,去眼,煇耳,飲瘖藥,使居廁中,命曰人彘」的呂太后。呂后以正妻凌虐婢妾,而身為丈夫的漢高祖噤不敢發聲之事,大可以視為後來妒婦小說的原型。在此,妻妾衝突所凸顯的問題,很顯然與爭寵有關,而爭寵是為了維護既有的權利,其前提當然是須有另一個可能奪權的對手。中國自商、周以來,容許一夫多妻(嚴格說來是一夫一妻多妾),這種衝突原就無法避免,此與女子是否「天性善妒」無涉,基本上純粹是制度問題所衍生出來的。清人李漁戲稱「欲使婦人不妬,除非閹盡男兒」,雖為謔語,卻側面反應出其間問題的關鍵。因此,如果我們要溯源推究妒婦歷史的話,應在極早以前。不過,周代以宗法制度嚴分嫡、庶的權利義務,頗能使妻妾各安其分,而消解可能衍生的衝突,因此在先秦典籍中,也甚少見到類似的記載。宗法制度的崩潰,也淆亂了嫡、庶之分,婦女之妒,逐漸開始成為一樁問題,最明顯的證據是成書於戰國之間的《山海經》,已有「類」、「黃鳥」、「栯木」、「鶬鶊」等物可以使人「不妒」的記載,可知其問題已相當嚴重了。西漢戴德正式將妒列入「婦有七去」的律條,理由是「為其亂家也」,正是鑒於此而發展出來的防制手段。
婦人有妒即可休去,是在承認男子有多妻多妾的權利下,避免因爭寵而淆亂整個宗族體系而設想出來的,是極端男性主義下的產物,在古代中國的社會狀況下,自然獲得普遍的認同,寖漸成為「婦德」的必備條件,如《詩序》中論及〈樛木〉、〈螽斯〉、〈小星〉等篇時,皆以「不妬忌」為后妃的盛德;而《意林》中則以「妒妻」和「亂臣」相提並論,宣稱「妒妻不難破家,亂臣不難破國。一妻擅夫,眾妻皆亂,一臣專君,群臣皆敗」。自漢迄清,儘管有學者質疑「七出」的合理性,但所針對的皆以「惡疾」與「無子」為主,誠如清人王堂《知新錄》所說的「惡疾之與無子,豈人所欲者?出之,則忍矣哉」,基本上,此二項與婦德無關,自易受到「非聖人意也」的懷疑,但是,相對於「不順父母」、「淫」、「多言」、「竊盜」等四項濃厚含有道德批判意味的律條而言,「妒」明顯不具此嚴重性,而卻少有學者為其緩頰,可見其受接納的程度。
因妒可以出妻,為律法所許可,且自漢以來即明文規定有「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妻毆夫,耐為隸妾」的條文;依理而論,應不致有蠻悍難制的妒婦出現,但事實上卻非如此,載籍中的妒婦懦夫,依然所在皆有。揆其原由,一方面可能肇因於丈夫本身的懦弱性格,因而導致乾綱不振,如著名的懼內領袖陳季常之所以聞獅吼而心茫然,極可能便是自己「畏事」,凡事「欲作龜頭縮」的性格作祟;但更大的原因,應是整個社會外在條件的制約,使丈夫不得不屈服於石榴裙下。這點,我們從各個時代的妒婦記載中,也許可以窺出端倪。
據《後漢書․馮衍傳下》李賢《注》引〈與婦弟任武達書〉所載,馮衍之妻任氏「以白為黑,以非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無罪無辜,讒口嗷嗷」、「醉飽過差,輒為桀紂,房中調戲,布散海外,張目抵掌,以有為無」,遂使馮衍備遭「痛徹倉天,毒流五臧,愁令人不賴生,忿令人不顧禍」之悲;《宋書‧后妃傳》也載「宋世諸主,莫不嚴妒,太宗每疾之。湖熟令袁慆妻以妒忌賜死,使近臣虞通之撰《妒婦記》」,自六朝迄唐,妒婦甚是常見,段成式謂「大曆已前,士大夫妻多妬悍者」,應為實情。據《太平廣記》所引的相關妒婦記載看來,這些妒婦凌虐婢妾、毆詈丈夫的「悍」態,雖不如後來的花樣繁多,但手段之殘酷,已頗聳人聽聞;尤有甚者,因物起妒,如阮宣子妻「禁婢甌覆槃蓋不得相合」,因宣子歎美桃樹,即忿恚摧斫;至於劉伯玉妻段氏因夫誦美〈洛神賦〉,不惜赴水為神,而有「妒婦津」的傳聞,則更是捕風捉影,不知所謂了。這種妒情,雖然不是因丈夫多婢妾的現實而作的反彈,而是基於一種危機意識,深恐丈夫移情別戀之後,對自身權益產生的威脅,但實則暗示出對男女婚姻地位不公平的不滿,進而即有可能要求男女相對的公平地位,謝安妻劉氏之所以質疑《詩序》所盛稱的「不忌之德」,以為「若使周姥撰詩,當無此語也」,正可以自此角度加以理解。
自六朝迄唐,是中國女權意識較高張之時,此說大致已成定論,山陰公主廣置面首一事,歷來視之為淫蕩無禮,但其懷疑「事不均平,一何至此」的心態,其實也反映了此一觀念。女權意識的伸張,使婦女能振振有辭的反對丈夫蓄妾,甚至可如房玄齡夫人般,堅持信念,寧可飲醋而死,也不答應丈夫蓄妾。同時,律法明定的「出妻」條文,雖然能派得上用場,婦人因妒被休離的,也不乏其例;但是,此時的休妻離婦,並未喪失她們在社會上的地位,而且改嫁也非如宋代以後,將承受道德上的罪名,因此,在無嚴重的後顧之憂下,頗能鼓舞她們爭取自己的權益。
此一妒情,對傳統中國男子而言,自然是一種觀念上的極大挑戰,企圖以男子威權加以防制,故劉宋太宗殺一袁慆妻以警百,唐太宗命房玄齡妻飲鴆;但事實上都無法奏效,故只能使虞通之撰《妒婦記》,或以「我尚畏見」來解嘲。即此,「懼內」成為理所當然之事,儘管仍舊偷偷摸摸,鑽遊閫令縫隙,但在正妻眼前,卻是不敢踰越,名臣名將如王導、桓溫,也都未能「刑于寡妻」。由此,時人發展出一套「懼內有理」的理論,云:
或論:「三綱之義,夫為妻綱;五行之道,陽伸陰詘。」則夫宜無有畏於妻者。祝珵美曰:「《太平廣記》王經天門子云:凡男命皆起於寅,寅,純木之精也;女命皆起於申,申,純金之精也。未有木而不畏金者也。又,男道主火,女道主水,位有火而不畏水者也。況陽能發育,主生,陰能收斂,主殺,未有不樂生而畏死者也。」此懼內之理,鮮有知者。
此處以陰陽五行生剋之理解說「懼內」緣由,大有視「懼內」為天經地義的意味,但很明顯的是託諸宿命的說法,欠缺信服力,但從此說的出現,可以看出時人對妒婦的容忍與無可奈何。
自宋代以後,妒婦仍然不時出現在歷史舞臺上,但婦人因妒而被休離的例子,反而極少見,原因是自宋代理學興起之後,離婚一事,無論對男女雙方而言,都構成道德上的罪名,誠如司馬光所說,「今之士大夫有出妻者,眾則非之,以為無行,故士大夫難之」,甚至為夫妻撰寫離書,都有獲「陰譴」之說,因此雖家有妒婦,為了官箴名譽,也不得不曲予容忍,偶有離異,如陸游與唐婉,則被目為「人倫之變」。宋代婦女的地位甚低,而一旦仳離之後,所需承受的道德與經濟壓力,又格外強烈,在妒性往往受到曲予容忍的情況「鼓勵」之下,為了維繫現有的婚姻關係,以及現有的生活保障,對於可能的敵手,防範心格外堅強,手段也特別殘酷,事例更逐漸增多,寖至成為社會上一個普遍的現象與危機。自宋迄清,大抵都在此風籠罩之下,沈德符謂「士大夫自中古以後,多懼內者」,而於今為烈,很可以說明當時的情況,因此反映在戲曲、小說中的妒婦懦夫故事相當多。由於整個社會觀念的異趨,這些故事所代表的意義自然與前此有異,在此我們不妨略作分析。